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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承诺取得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上岗证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 |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九条 | |
| 省外建筑业企业更换工程项目人员,且未在文件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相关信息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五条 | |
| 建筑施工企业在出省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 在省外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中,所上报的人员信息材料,经查出存在重复注册或提供的审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 | |
| 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 | |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 |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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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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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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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未进行验收或未按规定参加验收 | | |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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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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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 | |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 |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
|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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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因工程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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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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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未按规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或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或重新论证的,或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装修施工方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组织限期整改,或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或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实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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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 |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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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 |
| 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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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等信息主管部门 | | |
| 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场地内堆存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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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省政府《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川委〔2018〕22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820号) | |
| 在建工程项目使用不合格工程机械或不合格油品,造成排气污染的 | | |
| 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违法进行上述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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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 | |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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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 |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 |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 |
|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地食堂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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